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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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曾都区地处鄂北,东承武汉,西走川陕,北通中原,南达荆湘,素有“荆豫要冲”、“汉襄咽喉”、“鄂北重镇”之称。曾都区别称“编钟之乡”。曾都区位于湖北省随州腹地,是地级随州市政府驻地。曾都区气候条件为四季分明,夏季炎热冬季寒冷 ,其“擂鼓墩风景区”为著名景点。曾都区版图面积1316平方公里,为原曾都区的19%。2017年总人口82万,为原曾都区的40%;其中农业人口53万,占总人口的65%;城镇人口29万,占总人口的37%。辖5个镇、4个办事处、城南新区管委会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、154个村、48个居委会。2010年,曾都区国土面积1425.4平方公里,耕地面积2.967万公顷,辖5个镇、4个办事处、2个管委会和1个经济开发区、城南新区管委会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,153个行政村、52个居委会、社区。